为了全面和有效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指明了具体的实践路径,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二、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1.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5.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密码局起草)6.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起草)7.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8.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10.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起草)1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12.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13.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1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1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16.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1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积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
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运用科学研究方法推出更多有针对性、建设性的研究成果。此外,还有国家对平台加责的授权规则,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7条就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形成自己的数字法治话语权,参与全球数字法治原则与制度的规划创立,并为全球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基于此,就会引发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深度变革,探索数字解释等新型法律方法,从而更好地适应数字法治发展的需要。其中,数字平台的架构与运行、数据分析和数据画像等数据处理,以及算法决策都蕴含着公开性、透明性、公正性、可诉性、可责性等一些列复杂的数字法律关系。如今数据信息和算法决策具有组织生产生活和塑造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它们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数字逻辑,这就需要实现从法律逻辑向数理逻辑的对接转化,其实质是用逻辑计算和符号程序来表达法律,从而将法学问题形式化为可计算问题。
基于此,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日常生活以及社会制度都经历着深刻的重塑、重建,法学理论也必然面临着重大的时代转型,孕育生成数字法学和数字法理。因此,数字法理蕴含着超越于现代法理的丰富内容和理论体系,反映着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和生产生活规律,展现出人类的数字正义追求,这无疑需要学术界更多的努力、更多的探索,才能从理论和价值上构建起来。
这可能是以现代法学的理论自负,来面对数字法学的理论轻狂。截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4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39.8%,位居全球第二位,而数字法治政府、数字司法建设等也突飞猛进,尽管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但仍与美国、欧盟大致处于全球数字化改革发展的第一阵营。二、数字法理的根基与面向众所周知,法理是关于法律的最基本、最一般、最普遍的规律和原理,堪称是法律背后的法律。如今的数字社会超越了工商社会的基本发展逻辑,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信息的分享与控制来组织生产生活、调配社会资源、创造社会价值、塑造社会秩序,从而形成了虚实同构的数字社会关系。
它呈现出数字法律规则、数字法律关系、数字法律行为、数字法律正义、数字法律方法等发展面向。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确认数字法学概念,相当于赋予了数字法学一张身份证,并会对其繁荣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但这无疑仍是一个学科意义上的狭义概念。这表明,数字正义领域主要集中在对数据信息的控制、基于算法的控制和通过算法的控制等方面,旨在对数据处理、数据画像、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和数字控制进行约束和规制,从而确保人们数字化生存的公平公正环境,维护基本的数字人权它意指通过网络、数据和算法等为主要呈现或表达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如网络购物、虚拟社交、腾讯会议、点赞转发、智能合约、算法决策等。
数字法理具有继承性与包容性、横断性与融合性、自主性与开放性等时代特征,体现了数字时代的变革要求和未来发展趋势。基于此,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日常生活以及社会制度都经历着深刻的重塑、重建,法学理论也必然面临着重大的时代转型,孕育生成数字法学和数字法理。
它具有巨大的变革冲力和不可阻挡之势,但最核心的问题在于,ChatGPT开始以内容生成方式和超强生成能力参与到人类的知识生产过程中来,从此人类知识生产中会出现很多的机器创造,其中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并会影响人们的认知、判断和行为,这就难免导致机器教导人类的风险发生,以及设计研发者价值观的渗透推广。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技术发展也带来了诸如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数字专权、监控社会、安全风险等大量复杂问题。
无论如何,在发展趋势上现代法律必将被带入数字时代的总体法律变革之中,它是传统社会法律——现代社会法律——数字社会法律这一历史演进过程的必然结果,因此,从现代法学迈向数字法学已成为一种趋势。他们的全新知识、创新欲求和果敢精神,会使他们成为数字法学研究的弄潮儿。现代法学的社会基础也随之发生了动摇,其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面临深刻的时代重建。相应地,也必然会引起现代法理向数字法理的深刻转型。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形成自己的数字法治话语权,参与全球数字法治原则与制度的规划创立,并为全球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数据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和运行中枢,实现了全程留痕、数据可视和数字化生存形态。
然而,如果说发源于18世纪的自由民主制拥有启蒙道德支柱,而20世纪兴起的技术垄断文明,其思维体系缺乏卓越的叙述手法,因此既无法提供道德支柱,也缺乏强有力的社会机制,以管制技术产生的信息洪水。为此,这种技术立法的法律规则属性就需要重新认识。
首先,数字法理具有继承性与包容性。这表明,数字正义领域主要集中在对数据信息的控制、基于算法的控制和通过算法的控制等方面,旨在对数据处理、数据画像、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信息茧房和数字控制进行约束和规制,从而确保人们数字化生存的公平公正环境,维护基本的数字人权。
最近,ChatGPT又横空出世,并在短时间内升级为ChatGPT4,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追捧跟进和热烈讨论。承载算法的智能体不仅会越来越多地参与人类决策,还能够组织社会生活和参与社会治理,如自动化行政、数字检察、智能裁判等,从而处置调配一定范围、一定层次的人、财、物,冲击了原有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逻辑预设。
此时,中国才真正有了可以换道并跑乃至超车的机会和可能。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现代法律方法,都是基于商品(市场)经济、物理时空和自然人行为规律而生成发展的,几乎不涉及数据信息和建模算法的因素。因而,对传统的工商社会逻辑进行了改写和重建,形成了数字经济逻辑和数字社会规律,进而催生了数字法学和数字法理。总有那么一天,成为信息体是如此自然,以至于我们的正常信息流一旦出现任何中断,就会使我们陷入病状。
这可能是以现代法学的理论自负,来面对数字法学的理论轻狂。在上述这些规则中,自然体现着现代法律的规范要素和规则结构,但更多的则蕴含着数字技术要求和数字行为规律,有的甚至是数字技术规则的法律化,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这意味着,广义上的数字法学并不是一个学科的概念,而是一个时代的概念,也是一种时代发展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对现代法学的继承发展与变革重建。这些数字法律行为固然离不开物理时空,也必须以自然人的生物行为(意志和操作)为基础,但所不同的是,它以屏対屏的、无形的数字身份来实施,以数字化方式来互动、呈现和表达,因此,其主观状态、行为过程、社会后果等均需重新审视。
最后,数字法理具有开放性与自主性。结 语目前,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一种全球趋势,并引发新一轮从经济、政治到文化、社会和制度的全面数字竞争。
然而,这里的问题是,我们到底是坚持符合真理观(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还是共识真理观(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这里所说的符合真理观,就是设定一个不容置疑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体系,并把这个原理和体系当成原点真理和前提,然后以此标准来审视、评判理论破窗和变革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就是错误的、不成立的。尽管这会面临太多的问题和挑战,但超越于现代法学的迭代升级则是大势所趋。截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4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39.8%,位居全球第二位,而数字法治政府、数字司法建设等也突飞猛进,尽管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但仍与美国、欧盟大致处于全球数字化改革发展的第一阵营。这样,出现了与工商革命相似的社会后果,引发了根本性的巨大社会变迁。
其次,数字法理具有横断性与融合性。为此,有西方学者不无担忧地写道:人工智能通往的是更完善的民主,还是更潜伏的专制?永恒的监视才刚刚开始。
家庭中也会出现陪护机器人、陪伴机器人、伴侣机器人等新成员,加之彼得2.0、中之人等身联网和人的自身数字化方式,就形成了数字行为和数字关系,其中无疑包含着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数字平台的架构与运行、数据分析和数据画像等数据处理,以及算法决策都蕴含着公开性、透明性、公正性、可诉性、可责性等一些列复杂的数字法律关系。
其技术底座是平台、数据和算法,它给人们带来了空前的技术赋能和有趣体验,也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人类的生活品质和创造空间。现代法学中的法理,主要根源于工商社会的秩序要求,是对工商社会生产关系、生活关系的法学概括与命题提炼。